商業社會準則行動(BSCI)-行為準則
有鑒于國際勞工組織公約、聯合國人權共同宣言、聯合國關于兒童權力與消除各種形式的婦女歧視公約、聯合國全球公
約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跨國企業指導條例,BSCI行為準則旨在達到一定的社會與環境準則。供應商公司應確保,
以BSCI會員名義參與到最終制造階段的產品生產過程中的下級承包商也應遵守本行為準則。以下要求非常重要,并視
發展階段執行:
1. 適用法律
所有可適用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最低標準、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其他任何要求更高的相關強制性
規定均應遵守。
2. 協會自由與集體談判權
所有員工自愿組織并加入工會以及進行集體談判的權力應得到尊重。若在一定的情況或一些國家中,與協會自
由與集體談判權有關的權力受到法律的約束,類似的獨立且自由的組織與談判權應給予全體員工。應保證員工
的代表可以在工作場所與員工接觸。-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87、98、135以及154條。
3. 禁止歧視
在雇傭,有償勞動,獲得培訓機會、終止工作或者退休時,任何源于性別、年齡、宗教、種族、社會等級、社
會背景、殘疾、民族與國家起源、國籍、工人組織(包括工會)的成員身份、政治性的協會、性取向以及其他
任何個人情況的歧視都不應存在。-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00、111、143、158以及159條
4. 補償
按固定的工時數、加班工時數以及加班級別支付的工資應達到或超過法定最低標準以及(或者)行業規定。不
得違法、未經授權或者懲罰性扣除工資。若法定最低工資額以及(或者)行業標準達不到生活費用的要求并提
供一定的附加可支配收入,應進一步鼓勵供應商公司向員工提供合適的補償以滿足他們的需要。不得將扣除工
資作為懲罰手段。供應商公司應確保,向員工明確說明工資與福利補償的數額并按時支付;供應商公司還應確
保,工資與福利應完全遵守所有可適用法律而且報酬支付方式應采取對員工便利的方式。-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公約第26與131條
5. 工時
在工時方面,供應商公司應遵守可適用的國家法律與行業標準。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工時應按照國家法律規定
但不得固定超過48小時,并且每周最高可承受的加班小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小時數應完全是個人自
愿的,并按一定比例支付薪金。每一個雇員在連續工作六天后至少有權休假一天。-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
1與14條
6. 工作場所衛生與安全
應建立一套有關職業衛生與安全的清晰的規定與程序并加以遵守,尤其是有關個人防護設施、清潔的浴室以
及獲得可飲用水的規定與執行。如果可能,也應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工作場所的規定與條件以及宿舍
的條件不得違背基本的人權。特別是年輕工人不應在惡劣、危險或者骯臟的條件下工作。-根據國際勞工組織
公約第155條以及國際勞工組織推薦意見第164與190條。
此外應指出,應任命負責全體員工健康與安全以及負責執行BSCI健康與安全要點的管理代表。全體員工應
定期接受可記錄的健康與安全培訓。此外,新上崗以及再次安排崗位的員工應再次接受上述培訓。應建立尋
找、避免或者應對潛在全體員工健康與安全威脅的體系。
7. 禁止童工
依照國際勞工組織與聯合國公約以及(或者)國家法律,童工是被禁止的。在各種不同的規定中,應采取最嚴
厲的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兒童。類似奴隸或者對兒童的健康有害的工作條件是被禁止的。年輕員工的權
力應得到保護。若發現符合上述童工情況的兒童在工作,供應商公司應制定挽救正在工作的童工的措施和程
序,并以文件的形式出現。此外,供應商公司應提供適當的支持來保證上述兒童進入學校直到成年。
-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79、138、142以及182條以及推薦意見第146條
8. 禁止強制勞動與懲罰性措施
任何形式的像犯人一樣的強制勞動是違背基本人權的,是被禁止的,例如收取定金或者在聘用開始時扣留員工
的身份文件。
不得使用體罰、精神或者身體強迫以及言語侮辱。-根據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29和105條
9. 環境與安全問題
有關廢物處理、化學品與其他危險物質的處理與銷毀以及排放與污物處理的程序與標準必須達到或者超過最低
法定要求。
10.管理體系
供應商公司應制定并執行一個社會責任措施,一個管理體系來確保BSCI行為準則得以遵守并且能夠采取在商
業活動中反賄賂/反腐敗的措施并加以執行。在管理中,應采取正確的措施,定期回顧行為準則,向全體員工
說明行為準則的要求,從而獲得正確的執行和不斷的改善。應加強員工對違反行為準則的行為的關注。
執行條款
全體供應商有義務采取必要的措施執行并監督BSCI行為準則:
管理責任:
告知管理層與供應商有關BSCI行為準則的內容
依照所有BSCI行為準則在公司組織內建立責任歸屬制
任命一名或多名管理類員工負責BSCI行為準則的執行
監督公司遵守BSCI行為準則的情況并在所在地進行必要的改進
員工意識:
就BSCI行為準則的內容向員工進行說明,告知他們應當支持BSCI行為準則,并給予員工以及下級人員指導。供應
商應將BSCI行為準則的全文翻譯成當地合適的語言,并在所在地以及其他地點的顯著位置加以宣傳。員工必須通
過易懂的語言獲得有關BSCI行為準則的口頭指導和信息。
定期就工作場所安全以及員工的行為對社會與環境所產生的影響對員工進行培訓
保存記錄:
記錄全體員工的姓名、年齡、工時以及支付的薪金,并在需要時向BSCI審計師提供上述文件
記錄危險物質的位置以及其他潛在的威脅
看管與維護安全設施和材料
更新有關的法定要求和規定。
投訴與改進方案
任命一名員工負責處理與BSCI事務有關的投訴
記錄并調查來自員工或者第三方的與BSCI事務有關的投訴,并報告事實以及由此產生的任何必要的改進措施
為執行必要的改進措施提供所需的資源
對于愿意遵守BSCI行為準則的員工,可避免開除或者其他的紀律處罰
供應商與下級承包商:
在與供應商簽訂所有合同時,將介紹社會準則以及遵守BSCI行為準則作為一個條件
要求供應商定期報告執行BSCI行為準則的情況
監督:
向BSCI會員提供有關他們的活動以及全部生產地點的信息
允許代表BSCI會員的組織在任何時候,可事先通知或不通知,對他們自身以及下級承包商的業務場所與活動進行
審核
違反準則的后果
若供應商未能遵守BSCI行為準則的要求,且在合理的時間期限內,無法達成決議并加以執行,BSCI會員可選擇停止
當前的生產,取消相應的合同,暫停未來的合同以及(或者)終止與違反準則的會員的商業關系。若審核顯示,行為尚
未完全違反BSCI行為準則,供應商應立即采取所規定的改正方案。供應商執行上述改正方案的時間應獲得審計人員的
同意,但不得超過12個月。若供應商過去因違反BSCI行為準則而被排除在外,但后來表明他能完全遵守
BSCI行為準則,那么原則上可以恢復與他的商業關系。